一、监督检查本校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行政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监督学校和各行政部门依法执政、按规定程序办事的情况。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行使检查权、调查权、
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基建(修缮)工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招(议)标程序的监督。
六、完成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