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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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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4-11-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投标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桂林市采购办《关于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除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一切经费)办理物资、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消防设备、图书、教材。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道路、景点、绿化、污水处理、土地整理和土石方工程; 水电、网络布线和消防等工程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消防设备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校园基建、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采购项目;
(三)教材、图书资料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各类药品的采购项目;
(五)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 审核批准复杂或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决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
   (三) 审核、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预算控制价;
   (四) 裁决采购过程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单位分管校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主管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排序确定主管项目的中标人;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
第十条  学校总务处为学校采购和招投标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向相关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根据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中标、废标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负责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参与其他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九)组织需纳入桂林市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 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纪检监察、校办、工会、财务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监督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过程;
8.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的论证和释疑;
(四)根据需要推荐投标人;
(五)选派或委托项目使用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七)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各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或总务处确定:
(一)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总务处提出意见,报相关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总务处按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项目负责单位分管校领导确定,总务处与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
1.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采购申报    
申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应是经学校批准或立项的工程项目,申报采购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经审计科审核的工程预算、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等。
(二)发布采购公告    
由总务处在学校校园网或公示栏发布工程采购信息,并向所有潜在的应标单位发出邀请。
(三)编制和发送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内容包括:
1.投(竞)标须知:包括施工企业的 资格、采购文件的内容、投(竞)标书的编制要求和格式、投(竞)标文件的递交、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投(竞)标保证金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工程的需求量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占地范围、建筑(扩建、维修)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 其它补充说明等;
3.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4.投(竞)标格式。
(四)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1.现场勘察:为使投(竞)标人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竞)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现场的地质水文、现场交通和水电环境等信息,总务处会同申购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在投(竞)标前7日内安排现场统一勘察。
2. 答疑:针对投(竞)标人领取采购文件及现场勘察时提出的疑问,由申购单位进行现场答疑,并由总务处统一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施工单位。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必须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1.开标: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和评标在学校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2.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评标小组负责完成。    
评标会由总务处主持,评标小组由申购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总务处、监察室各一名代表以及聘请校内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其中评委由3~7人构成 ,监察室代表为评标会常设监督人员。
3.定标:评标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以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为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对投(竞)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按排名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前二名推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经审查后由采购评标小组直接定标。总务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公示。
(六)签定合同    
申购单位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草拟施工合同,经监察室审计科会签后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与中标(成交)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七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购申报
    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向总务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招标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总务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受理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总务处受理投标报名并负责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总务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组建评标小组。
(六)确定评标方法。由总务处会同项目负责单位制定评分标准,该评分标准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由评标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七)开标。总务处组织开标。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或者项目负责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发布中标公告。由总务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由总务处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总务处确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监督小组成员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负责单位制订,总务处审定。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供应商。总务处会同项目负责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总务处与项目负责单位从谈判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总务处确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制订,总务处审定。内容包括询价方法、价格构成、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总务处会同项目负责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并经总务处和项目负责单位共同审定。
(五)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构成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使用单位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
(三)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根据合同和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废标或询价采购失败及其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全部废标和部分废标的应予废标处理。
全部废标包括: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项目负责单位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能按期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的。
部分废标包括: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某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不得进入开标及后续程序。
(一)公开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
1.发布废标公告。由总务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废标公告。
2.重新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修改招标文件。对于因招标文件中某些条件规定不合适(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等)导致的废标,总务处负责与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参照前次废标情况适当修订并重新制作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招标程序。由总务处再次发布招标信息,对于因合格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应设法扩大招标信息传播的覆盖范围,增加潜在的投标人数量。
5.再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应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同“公开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
(三)询价采购失败之后的处理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供货商的确定。对于仪器设备、家具、消防设备、图书、教材、药品等需要全年多批次(或零星)采购的货物,为了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年初或年末相关项目负责单位汇总的采购计划,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一次性地确定1-3家年度供货商家,作为一年之内(对于价格随时间变动比较大的货物可定为半年)年度供货商家。如有需要,相关项目负责单位可直接与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对于同种货物已确定一家以上供货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应合理分配采购额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以标养标的原则,依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收取的费用及标准:
(一)标书费:每标段100-500元;
(二)招标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三)投标保证金:1000-5000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收取,在开标后,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
(四)履约保证金:不超过50000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中标人在履行合同约定后,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招标项目费用,应设置专门账户单独管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列支:
(一)标书制作材料工本费;
(二)项目开标聘请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三)组织进行对投标人资质审查、察看现场并答疑,提供开标前期的答疑,协调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商务谈判,外出考察等聘请的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误餐费、交通费、电话费及其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将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桂林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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