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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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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日期: 2014-11-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学校审计部门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或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建设和修缮投资的合法、合理使用,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1.预算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预算在2万元(含2万)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及装饰装修、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办公室、实验室和实训室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及其内设的审计科,是在学校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社会审计委托工作,签定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召开各方协调会,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部门的职责
1. 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并敦促施工单位履行审计程序。
 2. 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 协调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4.协同审计部门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内容及程序
(一)工程立项审批阶段
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将立项结果(包括设计、预算等)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立项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及立项理由。
(二)工程招标阶段
发放招标文件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拟订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施工设计图及相关预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标底预算,按程序上报或对外公布。审计部门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预算、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1. 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施工合同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最终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签定正式合同。
2. 非招标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选中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及预算报审计部门进行预审;对工程量小、简单的部分项目可以简化预算审计。
3.对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或事先无法进行设计及预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通知审计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勘察施工现场,实行补预算、补签合同的制度。
(四)工程施工阶段
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到现场了解工程有关情况,加强事中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2. 对涉及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拆除的项目,应在拆除前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拆除物的工程量及残值进行确认。
3. 及时了解工程造价变化大的设计变更,对经济签证提出建议,对于隐蔽工程,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核量、签证认可。
4. 在施工过程中,若需要事前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材料的品牌、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审计部门将派人参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人员对市场的考察及询价。审计部门审定价格后,方可采购。
5.工程进度款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意见若无异议,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接收施工单位所有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表(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并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2. 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3.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确认的竣工结算,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尾款。
第七条 工程项目送审时,被审计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的文件、报表及资料。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审计结束前,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0%。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可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纪检监察室。
附:1.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结算送审表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概况

经费来源及预算  

立项意见(若是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项目,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若是经分管校领导决定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鉴字;若是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决定的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领导鉴字)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结算送审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时间

月 至 

项目经费名称

项目经费编号

合同金额

结算送审金额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需提供资料清单

1.竣工结算书(一式二份),附工程量计算书;
2.
施工合同或协议原件、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
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和签证资料;
4.
竣工验收报告,实验室改造项目应有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5.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第1项为必备资料,其他项根据工程具体实际提供相应资料。

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及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桂林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

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飞虎路9号

电话:0773-3975044  邮编:54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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