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参与招标采购的全程监督。项目有关文书资料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二)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供水供电、消防设施、网络等项目,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桂林市政府采购办的要求,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如得到批准同意由我校组织招标采购的,学校总务处列出工程量清单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然后总务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并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前,总务处将草拟的施工合同送纪检监察审计室,经审计室签署意见后,方能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如未获批准则按前款执行。
(三)对于比较零星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列出工程量清单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每个季度由总务处将汇总的维修清单送纪检监察审计室核实后再报政府采购办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四)隐蔽工程的审计。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进行现场核量、签证认可。
(五)特殊材料采购的审计。在施工过程中,若需要事前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总务处应根据使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供材料的品牌、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纪检监察审计室将派人参与总务处组织的相关人员对市场的考察及询价。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定价格后,方可采购。
(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
1、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单位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审计。具体资料:
(1)工程项目结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式)
(2)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3)施工中有关增减工程内容签证资料。签证要明确、具体、准确,应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等相关资料。
2、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未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或认可的竣工结算,财务处不得支付项目工程款。
二、物资采购(仪器设备、图书、教材等)
(一)按桂林市政府物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凡属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大宗物资采购,一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呈报政府采购办,及时将采购文书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参与招标采购全程的监督。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零星物资采购以及经政府采购办同意委托学校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全程参与监督。
(三)各系、各单位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拒收的回扣、中介费等应全部上交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中介费等不如实上交而据为己有的,一经查实,将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办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